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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《票据法》第四条规定,出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,依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。第六十八条规定,汇票的出票人、背书人、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。第六十条规定,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,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。

因此,票据债务人是指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,包括出票人、承兑人、保证人和背书人。市场参与者使用《票据交易主协议(2016年版)》进行交易的持票人放弃对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,但保留对票据出票人、承兑人、承兑人的保证人、贴现人、贴现人的保证人(若有)及贴现人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。所以通过《票据交易主协议(2016年版)》达成的交易中,已被持票人免除追索义务的背书人,不属于票据债务人的范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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